“反向开票”推动废钢行业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07 作者:巨能特钢

  废钢是我国单一最大的再生资源品种,回收利用量占10种再生资源品种总量的60%以上。废钢节能降碳和替代铁矿石效应明显,加大加快利用废钢资源对于促进钢铁绿色低碳发展和实现国家“双碳”目标、保障国家资源供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2022年我国社会钢铁蓄积量约为120亿吨,随着我国钢铁蓄积量不断增加,废钢资源量和供给潜力巨大,预计2030年我国废钢资源量将达到3.6亿吨、2035年及以后将达到并维持在4亿吨左右。

  基于此,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近年来一直持续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先后报送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废钢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政策的建议》和《关于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废钢资源回收利用的请示》等文件,呼吁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基于资源保障和低碳战略全局考虑,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解决废钢领域相关问题,以促进释放资源供给潜力和加大加快回收利用,具体包括优化增值税相关政策、对回收环节所得税按核定税率0.5%征收、修订再生钢铁原料标准扩大进口、将废钢回收产出纳入国家统计和杜绝货票分离解决价格洼地问题等。

  今年1月3日,钢协在有关部门召开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研讨会上重点汇报了促进废钢利用的建议,在有关协会的建议下,讨论了通过“反向开票”解决再生资源领域进项税票问题,得到了国家的重视。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以进一步提升废钢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废钢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通过“反向开票”,明确了废钢出售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方法,赋予废钢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困扰废钢行业多年的“第一张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预计将极大推动废钢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一是准入企业可以直接向废钢出售者“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5号公告规定,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只需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即可成为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直接向废钢出售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废钢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予以了明确,可大幅提高其规范意愿。废钢铁回收的从业人员以家庭作坊为主,大多数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意愿和能力,多以“钱货两讫”的现金交易为主,回收加工企业很难从其取得“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大额的现金交易也使回收端从业人员的现金往来缺乏安全保障,游离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

  按照5号公告规定,废钢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收入合法性给予了保护,可大幅提高其规范的意愿,为他们配合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创造了条件。这也是钢铁协会和废钢协会长期以来多方呼吁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从初始环节保障交易的真实性,为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打下基础。

  三是准入企业作为“反向开票”的执行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作为“反向开票”的企业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在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相关事项征得出售者的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②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③督促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底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④保障业务真实性,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验;⑤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 “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 “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准入企业应做好供应商的培训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市场调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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